申 請 人:徐某某
送達地址:洛陽市孟津區(qū)某某鎮(zhèn)
被申請人: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機關(guān)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guān)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孟公(麻)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3年X月X日,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作出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我行政拘留七日并收繳我的電鋸一把。我認為這個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該決定認定的違法行為與事實不符,我當天是在某某村一隊的水溝邊割無主的雜樹當柴火燒,根本就沒有進到某村的地里鋸楊某某種的樹木,因此該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jù)。故請求復議機關(guān)對本案進行核查并糾正孟津分局的錯誤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
一、被答復人基本情況。
徐某某,男,漢族,195X年X月X日出生,小學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某某鎮(zhèn)。
二、對被答復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2023年X月X日X時許,在洛陽市孟津區(qū)某某鎮(zhèn)某村四組楊某某的芝麻地旁,違法行為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楊某某在該處種植的楊樹、柳樹、小葉女貞等共計5棵樹木用電鋸從根部鋸斷后,欲拉走出售獲利。被受害人楊某某發(fā)現(xiàn)后逃離現(xiàn)場。違法行為人徐某某于2023年X月X日11時許被抓獲到案。上述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被害人陳述、現(xiàn)場指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根據(jù)違法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guān)證據(jù),認定被答復人徐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屬情節(jié)一般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徐某某進行行政拘留七日,收繳作案工具電鋸一把。
三、對被答復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該案由被侵害人楊某某于2023年X月X日16時許報于我局某某派出所,我局某某派出所于2023年X月X日受理為行政案件調(diào)查。被答復人徐某某于2023年X月X日被我局某某派出所依法傳喚到案,我局將傳喚情況依法通知徐某某的家屬。詢問調(diào)查后,我局于2023年X月X日對被答復人徐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前告知,告知了依法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其有陳述和申辯的權(quán)利,被答復人徐某某不陳述、不申辯。我局于2023年X月X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答復人徐某某作出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答復人徐某某以盜竊行政拘留七日、收繳作案工具電鋸一把,并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答復人徐某某,依法通知了答復人徐某某的家屬,并將答復人徐某某送洛陽市孟津區(qū)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七日。
四、被答復人徐某某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答復人徐某某認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當天是在某某村一隊的水溝溝邊割無主的雜樹當柴火燒,根本就沒有進到某村的地里鋸楊某某種的樹木。
1、被侵害人楊某某于2023年X月X日在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某某派出所的陳述:今天下午16時我去我家的地里割芝麻時, 看到我家地邊停著一輛紅色電動三輪車, 車斗里還裝著砍斷的樹枝,我就趕緊過去看,走到地邊時看到一個六十多歲的老頭正拿著一個油鋸在砍我地邊種的樹,我就趕緊去我的電動車上拿了一個U型鎖,把他電動三輪車的前輪鎖住了,鎖住后我就站在地邊吆喝:誰在偷我家的樹,我一喊那個老頭就出來了,嘴里還說我砍得是水渠邊的樹,我說這水渠邊的樹是我種的,然后我就告訴他我把他的車鎖住了,說著他還坐上三輪車準備騎走,我又吆喝說你等會兒把我鎖壓壞了,那個老頭加了一下油門車走不了,就往我跟前走問我要鎖鑰匙,我看他往我面前來我就趕緊往回跑,邊跑邊報警,報完警后我就離他遠點的距離跟他說我跟你沒啥好說的,并且告訴他我已經(jīng)報警了, 有啥等警察來再說,說完他就拿著鋸往北走了。被砍的有兩棵柳樹,三棵女貞樹,都是直徑十厘米左右的樹,柳樹高五六米左右,女貞樹大概三四米高,這些樹都是我十幾年前用撿來的樹枝插到地上成活的。位置是在某某鎮(zhèn)某村教堂墻東邊,我家的責任田邊上。不在責任田里,在地外面的水渠邊上,是我自己親手種的??澄壹覙涞氖且粋€六十歲左右的老頭,本地口音,穿著一個淺棕色的外套,帶著一個鴨舌帽,來的時候騎著一個紅色電動三輪車,離開的時候是拿著一個油鋸走著。
2、被答復人徐某某于2023年X月X日在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詢問室的陳述與辯解:2023年X月X日下午我騎著電動三輪車到處轉(zhuǎn)著撿干柴火,下午15時左右我騎著電動三輪車走到某某鎮(zhèn)某村教堂邊上的時候,看到路邊有幾十顆樹,我便從三輪車上拿出一把電鋸開始鋸樹了,大概是鋸了半個小時后, 有一個女的過來說:為啥鋸俺家樹, 然后那個女的就給我吵,那個女的把我三輪車鎖住了, 我問她要鑰匙她不給我,我看拿著手機在打電話叫人,我就趕緊拿上電鋸走了。我一共砍了五顆樹,具體的我也記得不太清,好像是一顆小葉女貞樹,兩棵柳樹,兩棵楊樹。楊樹稍微粗一點, 直徑有十幾厘米,四五米高;女貞樹和柳樹比較細,直徑只有七八厘米左右,高度有三四米。我電動三輪車里隨車裝了一把電鋸,用電鋸把樹鋸斷后再鋸成兩米左右的長度裝進三輪車里。我平時閑著沒事就騎著三輪車帶著電鋸,到處轉(zhuǎn)著找木頭,有合適的木頭或樹就砍斷拉走以每斤一毛錢的價位賣到木材廠,平時我的三輪車拉去一車能賣三十元左右,這次在某村教堂邊上砍完樹還沒拉走賣就被主家攔住了。三輪車留在了現(xiàn)場,電鋸我?guī)Щ丶伊恕?/p>
3、被答復人徐某某對盜竊他人樹木現(xiàn)場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的指認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清單、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徐某某盜竊他人樹木的位置、作案工作、交通工具、逃離現(xiàn)場及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到案的事實。
被答復人徐某某盜竊的事實由被侵害人陳述、被答復人徐某某的陳述與辯解、答復人徐某某的指認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視頻監(jiān)控等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認定。故被答復人徐某某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被答復人徐某某的違法事實成立,我局依法作出的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共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請洛陽市孟津區(qū)人民政府依法維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X月X日,楊某某報警稱其在位于孟津區(qū)某某鎮(zhèn)某村四組的地收芝麻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砍其地邊的樹,在現(xiàn)場雙方發(fā)生爭吵,后報警。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某某派出所接到報警后于2023年X月X日受案,并把受案回執(zhí)送達給報案人楊某某,受案登記表文號為孟公(X)受案字〔2023〕35XX號。被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對徐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于2023年X月X日對楊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被申請人對該案件進行詢問調(diào)查后認定申請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根據(jù)其違法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guān)證據(jù),其違法行為屬于一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向申請人徐某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xiàn)場指認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guān)認為:被申請人針對2023年X月X日孟津區(qū)楊某某樹木被盜竊一案立案、調(diào)查、詢問、取證、作出決定、送達過程中,能夠按照公安機關(guān)辦理案件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進行。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于2023年X月X日作出的孟公(X)行罰決字〔2023〕18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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