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3〕33號

發(fā)布時間:2023-12-29 來源:

申 請 人:李XX

送達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XX區(qū)XX東路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書面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被申請人作出《答復函》。申請人不服,遂復議。涉案產品檢測的數值是包含老醋的脂肪含量,故被投訴舉報人涉嫌虛標脂肪含量的事實不成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沒有履職,沒有全面的調查。

申請人購買涉案產品的時候就發(fā)現有兩款配料表一模一樣的產品,一個是(XX花生酸辣味),另外一個是(XX花生五香味)都是被舉報人生產的,該兩款產品脂肪分別為53.0克/100克、21.6克/100克,另外這款產品檢測的時候又不包含醋的脂肪含量檢測,被申請人并沒有附帶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也不知道是否是該產品的檢測數值??梢韵胂笊姘府a品是屬于雙標食品。從被申請人給的答復就可以看出其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便草草結案,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幫助第三人重責不罰,致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的四個最嚴要求。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函〔2017〕181號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最后一段:因此,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涉案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問題,在被申請人處舉報就變成了惡意投訴舉報,申請人沒見過那么不要臉的行政單位,最后附上2023年8月29日法治日報公眾號《知假買假,法律到底支不支持?說法》對于消費者的認定以及是否屬于惡意舉報。

綜上現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答復:答復人認為對舉報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2023年X月X日,我局接到李XX的投訴舉報信函,投訴舉報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花生”虛標脂肪含量,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等相關規(guī)定,故投訴舉報該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接到舉報后,我局立即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舉報的涉嫌食

品標簽虛假標注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證照齊全,是具備合法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其生產銷售的“XXX”五香味XX花生產品營養(yǎng)成分表中標注了各項目的含量,(能量:每100克(g)1219千焦(kj)營養(yǎng)素參考值15%、蛋白質11.8克(g)營養(yǎng)素參考值20%、脂肪21.6克(g),營養(yǎng)素參考值36%、碳水化合物12.9克(g),營養(yǎng)素參考值4%、鈉893毫克(mg),營養(yǎng)素參考值45%)。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X月X日將生產銷售的“XX花生”樣品送達XX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檢驗,XX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2年X月X日出具了檢測項目檢驗報告,真實反映了營養(yǎng)成分表中的指標數值。檢測報告有效期2027年X月X日(詳細數據見檢驗報告),根據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能量和營養(yǎng)成分允許的誤差范圍≤120%標示值。洛陽XX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XX花生”營養(yǎng)成分在規(guī)定的范圍標示值內。

投訴舉報人陳述材料中敘述:根據中國食物成分表2018年(標準版)第六版第一冊素食,花生的脂肪為45克左右。素食花生在食品生產企業(yè)中可以理解為未經加工的去殼花生,因地區(qū)差異和品種差異,脂肪含量也不徑相同。未經加工的花生和炒制或者其他工藝加工的花生,脂肪含量也存在明顯的差別。洛陽XX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XX花生”產品標簽標識上標注了產品凈含量248克,其中花生仁含量110克,老醋料汁含量138克。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中脂肪含量的檢測方法是按照商品名稱“XX花生”:將138克老醋料汁和110克花生仁進行混合后檢測的具體脂肪含量。不是單獨對花生仁脂肪含量進行檢測。老醋的脂肪含量在0.3左右。

針對李XX在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到的:“申請人購買涉案產品的時候發(fā)現有兩款配料表一模一樣的產品,一個是(XX花生酸辣味),另外一個是(XX花生五香味),該兩款產品脂肪含量分別為53.0克/100克、21.6克/100克”,經調查,XX花生酸辣味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22165,檢測公司對產品檢驗檢測是只對花生的脂肪含量進行單獨的檢測,XX花生五香味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19300,產品檢驗檢測是對花生和醋包混合后的脂肪含量進行檢測,故而會出現脂肪含量53.0克/100克、21.6克/100克,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在上述2款產品外包裝標簽上對執(zhí)行標準和營養(yǎng)成分有明確的標示。

經調查認定,李XX舉報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虛標脂肪含量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決定不予立案,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依法告知了舉報人。

綜上,答復人認為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復議申請人要求撤銷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重新作出處理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2023年X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稱自己于2023年X月X日在XX店購買到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XX花生”,花費金額4.9元,該產品營養(yǎng)成分表上標注脂肪含量為:21.6克,該涉案產品標注的脂肪含量與實際的脂肪含量不一致,涉案產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處罰并給予其舉報獎勵。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安排執(zhí)法人員對被投訴舉報人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調取相關資料。經調查,被投訴舉報人能夠提供XX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2年X月X日出具的檢測項目檢驗報告(有效期2027年X月X日),該報告能夠反映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產品營養(yǎng)成分表中的指標數值。根據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能量和營養(yǎng)成分允許的誤差范圍≤120%標示值,被投訴舉報人生產銷售的“XX花生”營養(yǎng)成分在規(guī)定的范圍標示值內,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舉報的案件不予立案。后被申請人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3〕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3年X月X日郵寄給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檢測報告、不予立案審批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指派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經過調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了申請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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