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王xx
被 申 請 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69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69xxxx號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4年xx月xx日,申請人車輛豫Cxxxxx停放于孟津區(qū)xx路與xx大道交叉口西約150米處(xxxxxx南門)
1、該地段劃有停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取消停車泊位時,應貼出公示公告展示,公示公告內應注明取消停車泊位的具體原因以及從何時開始取消的具體時間;
2、該地段并無任何禁停標志;
3、依據《道交法》第93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違反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需依法履行勸離程序,對于拒絕駛離的,依法處罰。特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答復:
一、2024年xx月xx日x時xx分,申請人王xx將豫Cxxxxx小轎車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路與xx大道交叉口西約150米(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上述違法行為有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本機關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認定事實充分,程序正當合法。
二、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辯如下:
1、該地段劃有停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取消停車泊位時,應貼出公示公告展示,公示公告內應注明取消停車泊位的具體原因以及取消的具體時間:因申請人停車地段設有地下消防栓,故該地段從未規(guī)劃作為停車位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消防栓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允許設置停車位,以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不存在申請人認為的該區(qū)域屬于已取消的停車位的情況,此外根據現場照片顯示可見,該路段均未設置停車泊位。
2、該地段并無任何禁停標志:并非只有設置禁停標志的地點才不允許停放車輛,駕駛員在停車時需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確保停放行為合法、合規(guī),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公共利益的影響。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根據現場照片可見,該車輛停在城市道路上,實際存在違停行為。
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違反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需依法履行勸離程序,對于拒絕駛離的,依法處罰: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于違章停車如果司機在現場的情況下,可以警告勸離,對于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才會進入處罰程序。根據現場照片可見,豫Cxxxxx小轎車駕駛人并不在現場,基于該情況和違停事實,才下達了違章停車告知單,我局一直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程序規(guī)范執(zhí)法,現場照片充分證明車輛違停事實且車內并無駕駛人,城市違停治理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化解孟津區(qū)停車矛盾,維持全區(qū)停車秩序,望廣大車主在停車時務必遵守法律法規(guī),合理合規(guī)停車,為營造和諧安全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貢獻力量。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不服理由并不成立。故申請人王xx要求撤銷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69xxxx號處罰決定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該案違法停車圖片清晰,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谝陨洗饛?,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其提出異議的理由均無法可依,答復人的程序正當合法,適用法規(guī)準確。因此,應當依法維持本機關作出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4年xx月xx日x時xx分許,申請人的車輛豫Cxxxxx小型汽車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路與xx大道交叉口西約150米(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被被申請人拍照記錄,現場進行證據采集并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2024年x月xx日,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處接受處理,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69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處200元罰款,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關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公告》第三條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對于城市區(qū)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予以處罰;對于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有權就申請人違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本案中,申請人停放車輛的位置并非停車位,且未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系臨時停車,申請人未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已構成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拍攝的照片資料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事實清楚、于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69xxx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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