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4〕6號

發(fā)布時間:2024-10-30 來源:

申  請 人:馬X

被申請人 :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在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12315平臺)作出的告知內容,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的牛肉湯料存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答復,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1月X日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舉報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的牛肉湯料存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問題。2023年11月X日申請人收到的回復是: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到舉報后,我局執(zhí)法人員2023年11月X日到XXX調味品有限公司檢查,在該公司發(fā)現有XXXXX牛肉湯料,生產日期2023.10.XX,條形碼編號6930069XXXXXX,與舉報內容不符,執(zhí)法人員現場未發(fā)現問題。經核查該公司之前因產品外包裝條形碼問題被投訴過,我局已立案調查且該公司已整改。

申請人對回復有異議,首先本人購買的日期是9月X日,在本人購買的時候該商家使用的溯源編碼是693006990XXXX,該編碼屬于XXX寶保健食品實驗所,并且于2012年已經注銷了,執(zhí)法人員回復的是生產日期是2023.10.XX跟本人投訴的問題沒有任何關聯(lián),執(zhí)法人員的回復是答非所問,并且根據法律法規(guī)是要進行處罰的,整改沒有問題,為什么沒有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呢?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進行處罰申請人不服,執(zhí)法人員為什么沒有檢查以前生產批次的產品和留樣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商品一定會存有留樣商品,按照執(zhí)法人員的意思,以前違法的事實只要現在改正了就可以不用追責了嗎?假如某企業(yè)生產了有毒有害食品,改正以后是不是也不用追責了呢?

一個國家的公職人員不懂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是無知還是包庇商家?該工作人員的能力讓人費解,工作人員直接在12315平臺給出的答復,感覺該商家收到了工商的包庇。最后一個不合格并且不符合國家標準且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沒有召回更沒有公示也沒有處罰,申請人表示不服。

被申請人作為一個保護消費者利益、有法定職責的行政職能部門,卻不履其職,其行為是嚴重不作為、瀆職。維護食品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中國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舉報食品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查處流通領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全部職責就草率回復申請人,實令人汗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jiān)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由此,申請人不服。

綜上,被申訴人及其在12315平臺回復結果,僅憑主觀判斷片面證據作出草率決定,是不懂法、沒有依法辦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等請求所求,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

答復人對舉報內容進行了積極的調查核實,并依法將調查處理結果進行了及時回復。2023年11月X日我單位接到馬X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單,馬X舉報洛陽市XX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形碼的問題。

在收到馬X舉報前,我單位已于2023年10月X日收到馬X針對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同一產品同一問題的投訴,因被投訴人XXX調味品有限公司不同意調解,根據初步調查的證據,被投訴人存在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的違法事實,我局于2023年10月X日對XXXXX調味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收到馬X11月X日的舉報后,因案件正在辦理中,我局執(zhí)法人員將兩起投訴舉報并案處理。

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案,執(zhí)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調取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證據材料,依照《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于2023年12月X日對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12月X日報經主管局長批準結案。經責令改正,XXXXX調味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的問題已經整改。11月X日,我局在12315平臺對馬X的舉報進行了回復。

 綜上,答復人認為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適當。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河南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稱自己在被舉報人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網上)購買的牛肉湯料包裝存在問題,被舉報人涉嫌冒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形碼,該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獎勵,召回所售食品并依法公示,請求查看處罰結果。收到舉報后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11月X日到被舉報人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經過調查后,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售賣牛肉湯料涉嫌冒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形碼的行為已經整改到位,且申請人馬X于2023年10月X日投訴的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的案件已于2023年10月X日立案,收到申請人馬X11月8日的舉報后,因案件正在辦理中,被申請人將兩起案件并案處理。據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X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2023年11月X日在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馬X。

另查明,2023年10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馬X對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的投訴。申請人稱自己在被投訴人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購買了一瓶牛肉湯料,該食品標注的溯源編碼693006XXXXXXX,經過查詢發(fā)現該編碼屬于XXX寶保健食品實驗所,且該編碼于2012年X月已經注銷,被投訴人涉嫌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請被申請人要求被投訴人召回所售商品并依法公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10月X日到被投訴人XX市XXX調味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于當日作出洛市監(jiān)責改〔2023〕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被投訴人于2023年10月X日前改正。經過調查后,被申請人確認被投訴人存在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商品條碼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X日對該案立案調查。2023年10月X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X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因被投訴人涉嫌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一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X日作出洛孟市監(jiān)處〔2023〕2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投訴人作出罰款8XX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投訴單、申請人的舉報單、現場檢查筆錄、立案審批表、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的回復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12315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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