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魏X
被申請人 :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告知書,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告知書答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春節(jié)在孟津XXX購物廣場超市購買XX全家桶。其銷售的XX全家桶,萬元大獎刮刮卡,經超市客服驗證,刮出來的二維碼全為廢卡。其銷售XXX虛假有獎銷售,違反不正當競爭法,遂向被申請人舉報。
2024年X月XX日被申請人做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稱,違法事實不成立,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就此行政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未查明事實,違反法定程序,未全面調查該案件,行政不作為,法律適用模糊,包庇涉事企業(yè),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第一、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其銷售的XXX全家桶,萬元大獎刮刮卡,經超市客服驗證,刮出來的二維碼全為廢卡。被申請人稱違法事實不成立,就事實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二、行政行為錯誤。依據《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銷售XX虛假有獎銷售,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其移送處理與相關法律不符。
第三、被申請人法律適用模糊。其以《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作為法律依據,依法其應當明示具體法條。第二十條一共有四款情形規(guī)定,其不予釋明。行政執(zhí)法應履行說明理由義務,行政執(zhí)法文書若不能說明作出處理或決定的理由,不僅影響行政執(zhí)法的規(guī)范性和權威性,也會導致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產生,難以令行政相對人信服。據此,該告知書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
因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未查明事實,違反法定程序,未全面調查該案件,行政不作為,法律適用不明,包庇涉事企業(yè),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由此,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綜上,請求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請求,另,本案依法申請組織聽證審理,并請在收到復議答辯當日向申請人郵寄答辯。
被申請人答復:
一、答復人認為對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調查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我單位于2024年X月XX日接到申請人魏XX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X月XX日通過手機短信(手機號130XXXXXX)向申請人魏X送達了投訴受理決定書和投訴調解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魏X該投訴事項我單位已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上午XX時到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XX市場監(jiān)管所進行調解。被投訴方河南XXXX有限公司孟津XXXXX廣場分公司書面向我局提出只接受現場調解,經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后,申請人魏X未在規(guī)定期限到場參加調解,也沒有說明未到場的理由。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規(guī)定,我單位工作人員于2024年X月XX日通過魏X的手機號130XXXXXX向其發(fā)送短信通知,送達了洛孟市監(jiān)(2024)第XXX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告知其對該投訴事項我局終止調解。
對申請人舉報的虛假有獎銷售問題,我局經過調查取證,認定事實如下:河南XX有限公司孟津XX廣場分公司具有合法資質的食品經營企業(yè),其銷售的“XXX全家桶”花生夾心巧克力,(標示生產企業(yè):XX食品(中國)有限公司,規(guī)格:凈含量460克,20克*23,生產日期:20240113A/8),查該單位2024年1月XX日-2024年2月XX銷售明細共銷售了2X桶,我單位執(zhí)法人員在孟津XX食品區(qū)隨機抽取“XX全家桶”花生夾心巧克力2桶,取出萬元大獎刮刮卡,均能刮出清晰的二維碼,能掃出信息。另外該單位還銷售有生產日期為2023XXXX的“XX全家桶”花生夾心巧克力,此批次無萬元大獎刮刮卡。該單位提供出上述批次食品的入庫及銷售明細,生產廠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因有獎銷售屬于食品生產廠家行為,我單位已將有關線索移送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XX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XX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回函,“XX(中國)有限公司主辦的“有機會贏萬元大獎”活動,有完整的活動安排,有具體的活動時間、活動范圍、活動產品、參與流程等內容,符合有獎銷售行為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未發(fā)現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舉報內容不屬實”,XX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X月X日通過郵寄送達舉報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將處理結果依法告知。
因申請人舉報的情況與我局執(zhí)法人員調查的實際情況不符,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根據調查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因此,我局以違法事實不成立為由對被舉報單位不予立案。上述處理結果被申請人已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告知申請人。
二、對消費投訴作出的調解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投訴人無權提起行政復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因此,申請人對我局洛孟市監(jiān)管2024第XXXXX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不服向區(qū)政府申請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依法應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X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稱自己春節(jié)期間在孟津XX廣場超市購買的“XX全家桶”,經超市客服驗證,里面的萬元大獎刮刮卡,刮出來的二維碼全為廢卡。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銷售“XX全家桶”為虛假有獎銷售,違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賠償和查處。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后于2024年X月XX日到被投訴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CGXXX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CXXX號《投訴調解通知書》,并于2024年2月XX日通過申請人手機號進行了電子送達。被投訴舉報人于2024年X月XX日出具書面調解方案,要求進行現場調解,因申請人未在通知時間內參加現場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XX日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CGXXX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被申請人經過調查后,認定申請人舉報的情況與實際調查的情況不符,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于2024年X月XX日決定對申請人舉報的事項不予立案。2024年X月XX日被申請人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4〕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向申請人進行了送達。
另查明,申請人魏X舉報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XXX全家桶”花生夾心巧克力涉嫌虛假有獎銷售,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問題,因有獎銷售行為屬于食品生產廠家行為,被申請人作出洛孟市監(jiān)案移〔2024〕XXX號《案件移送函》,將有關線索移送至XX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XX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XX市監(jiān)不立案告〔2024〕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XX市監(jiān)結告〔2024〕X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后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投訴舉報信、現場檢查筆錄、不予立案審批表、案件移送函、不予立案告知書、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指派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經過調查后依法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并依法將申請人投訴舉報線索移送涉案產品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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